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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铁、铜、萤石、水泥用灰岩等矿山储量地质测量工作的通知
浙土资办〔2006〕165号
关于加快铁、铜、萤石、水泥用灰岩等矿山储量地质测量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市)国土资源局,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储量评审机构:
根据部《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6〕87号)要求和省厅《关于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34号)部署,今年底要完成铁、铜、萤石、水泥用灰岩大中型等矿山储量地质测量。但由于种种原因,此项工作进展不平衡,有的地方推进缓慢,为确保全面完成此项工作,经厅领导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对照检查,狠抓落实
各市、县(区、市)国土资源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按省厅 浙土资发〔 2006〕34号文件, 对照检查 附件 1的矿山 ,抓紧落实矿山储量地质测量。还没有落实的,要抓紧安排, 具体任务、责任明确到矿, 确保年底完成任务。
二、统一要求,保证质量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 浙土资发 ﹝ 2006 ﹞ 34号、浙土资办 ﹝ 2006 ﹞ 156号文的要求,严格审查,确保 矿山储量地质测量的质量 。
1、统一技术要求。
矿山储量地质测量工作按《浙江省矿山储量地质测量暂行技术要求》执行。 矿山储量年报按《矿山储量年报编制提纲》编制 。
2、统一审查要求。
矿山地质测量机构要对矿山储量年报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 要 聘请储量评审专家( 浙土资办 ﹝ 2006 ﹞ 1 35号 )对矿山储量年报进行集中审查(矿山储量年报审查表式见附件 2)。审查不合格的,要进行补测或重测。
3、统一时间要求。
矿山地质测量机构 在今年 12月底前完成矿山储量地质测量, 采矿权人在 2007年1月底前将矿山储量年报报送国土资源部门。
4、明确分工。
按浙土资发 ﹝ 2006 ﹞ 34号文的职责分工,省厅负责铁、铜、萤石、水泥用灰岩四种大型矿山的矿山储量年报审查;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中型矿山的矿山储量年报审查;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小型矿山的储量年报审查。省厅负责审查的大型矿山储量年报由采矿权人于2007年2月10日前报省厅储量处。 各市、县 (市、区) 国土资源部门对年报集中会审应在 2007年2月中旬与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一并完成。
三、健全制度,加强监管
1、
健全制度。
各市、县(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部 国土资发〔 2006〕 87号和省厅 浙土资发 ﹝ 2006 ﹞ 34号文的要求, 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考核制度。要不断总结经验,为明年全面建立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制度打好基础,矿山储量动态监管是一项经常性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和技术性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工作顺利进行。
2、
加强监管 。
矿山地质测量机构要规范矿山储量地质测量行为,依法进行矿山地质测量,各级国土资源部门 要在 加大 监管力度 同时为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创造必要的条件,以利工作的开展。矿山地质测量机构 必须恪守公正客观、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好矿山地质测量及矿山储量年报的编制工作。 违反相关技术规程(要求)或提供虚假资料的,依据有关规定 给予通报 批评、直至除名等处理 。 矿山企业 不按规定进行地质测量、不提交矿山储量年报的,不予通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
附件1:铁、铜、萤石矿山和水泥灰岩大中型矿山名单(132个).doc
附件2:矿山储量年报审查表.doc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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