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7号)和省厅《关于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34号)及《关于申报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的通知》(浙土资办〔2006〕129号)要求,经审查,我省有43家单位符合浙江省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简称“地测机构”)条件,并予公布。同时对“地测机构”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地测机构必须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国土资源部和省厅有关矿山储量动态监管文件精神,严格按要求开展矿山地质测量工作。甲类机构可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矿山地质测量工作;市、县(市、区)直属事业单位的乙类机构原则上限定在所在市、县(市、区)行政区范围内开展工作。对无测绘资质的单位在承担矿山地质测量业务时应将其中矿山测量委托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
二、地测机构必须恪守公正客观、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好矿山地质测量及其报告的编制工作。列入地测机构名单的地质勘查单位必须设立专门从事矿山地质测量工作的二级机构,并于2006年11月15日前报省厅备案。
三、地测机构要严格自律,把好质量。凡发现地测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给予通报批评、直至除名等处理:
1、长期未承担矿山地质测量工作的;
2、在矿山地质测量工作中弄虚作假、伪造资料的;
3、编制的矿产储量年报和矿产储量报销资料等成果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的;
4、违反矿山地质测量规定,给委托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5、地测机构发生变化,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6、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
7、地测机构、工作人员有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
四、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地测机构的监管,主动服务,创造条件,推进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名单如下。
浙江省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名单
甲类机构(11家)
浙江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
浙江省湖州地质技术开发公司(矿山地质测量院)
浙江省第一地质大队
浙江省第三地质大队
浙江省核工业二六九大队
浙江省第七地质大队
浙江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队(宁波矿山地质测量院)
中化地质矿山总局浙江地质勘查院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浙江总队(地勘院)
浙江省第十一地质大队(矿山地质测量中心)
浙江省地质矿产研究所
乙类机构(23家)
浙江省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院
中国冶金地质勘查工程总局一局二队(衢州大地工程勘测院)
浙江国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浙江煤炭地质局勘探一队
浙江省遂昌金矿有限公司(浙江金安矿业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浙江煤炭地质局综合物探测量队
浙江煤炭地质局勘探二队
浙江省工业矿产对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地勘矿业技术有限公司(地测部)
浙江中地建设有限公司
金华市复原地质矿山有限公司
杭州建铜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建铜地质测绘队)
临安市绿润土地勘测有限公司
金华婺州土地勘测规划院有限公司
衢州市衢江区土地勘测队
台州市黄岩区土地规划勘测设计所
临安市土地事务代理中心飞翔测绘部
江山市土地测绘队
核工业湖州工程勘察院
浙江山川矿权转让交易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淳安县土地勘察测绘有限公司
宁波市土地勘测规划所
舟山市土地勘测规划所(舟山市矿山地质测量所)
丙类机构(9家)
温州矾矿(地测技术中心)
绍兴平铜(集团)有限公司(平铜测量队)
绍兴漓铁矿业有限公司(地测科)
浙江佳和矿业有限公司(公司技术部)
浙江鑫盛黄金有限公司(生技科)
建德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矿山测量队)
浙江云雾山矿业有限公司(地质测量办公室)
东阳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地测队)
浙江巨化化工矿业有限公司(测量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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