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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出通知 我国探矿权采矿权全面有偿取得
 
  10月25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出台的《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我国探矿权采矿权全面实行有偿取得制度。此举旨在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逐步理顺矿产资源价格形成机制,促进资源节约。
  《通知》强调,探矿权、采矿权全面实行有偿取得制度。国家出让新设探矿权、采矿权,除按规定允许以申请在先方式或以协议方式出让的以外,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出让。
  《通知》要求,探矿权采矿权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向国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除另有规定外,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一律不再转增国家资本金或以折股形式缴纳。
同时,《通知》发布前探矿权、采矿权人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清理,清理后对探矿权、采矿权进行评估,其中采矿权按照剩余资源储量进行评估。探矿权、采矿权人按最终确认、核准或备案的价款评估结果缴纳矿业权价款。
  《通知》指出,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有三种缴纳价款方式:一次性缴纳、分期缴纳、折股方式缴纳。分期缴纳,探矿权价款最多可分2年缴纳,第一年缴纳比例不低于60%,采矿权价款最多可分l0年缴纳,第一年缴纳比例不应低于20%。分期缴纳确有困难的,以折股方式缴纳。价款缴纳首选资金方式缴纳。
  《通知》明确,由中央财政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其价款以折股方式缴纳所形成的股权,划归中央地质勘查基金持有;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其价款以折股方式缴纳所形成的股权,由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地方有关机构按照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出资比例分别持有。
  《通知》要求,对已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部分或全部转增国家资本金的,探矿权、采矿权人首先应向国家以资金方式补缴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可将已转增的国家资本金以折股方式缴纳。
  《通知》规定,国有地勘单位在转让《通知》发布前已经由其登记持有的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可继续执行将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的政策。
  《通知》还明确,对不能进入市场的国家专营矿种,如铀矿等,其探矿权、采矿权可暂不进行资本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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